佛山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5.23大型招聘会
首 页 灯饰照明 五金机械 电子电器 商务金融 服装制衣 校园招聘 HR管理 职业指导
现场招聘会
搜索指示图片
当前位置: >> 职业指导 >> 人事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出台新规定 享受低保者需做“义工”
时间: 2003/9/10 9:03:11     来源: 互联网     编辑:      点击:10990
[字号: ]
享受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权利的同时,就应多尽一份社会公益性劳动的义务。浙江省民政厅新近出台一项规定,全省范围内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参加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的城乡低保对象,将被取消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这项新规定,在浙江全省50多万享受低保的人群中,将有10余万人将要做“义工”。浙江省民政厅低保处蔡处长说,救济金不是永久性的福利,更不是“豢养懒人”的保证金。该规定能有效的解决冒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问题,同时也有可能扩大其就业眼界,增加择业的机会。

  蔡处长介绍,国务院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在此基础上,浙江省民政厅做出规定,低保对象按规定应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时间,按照月领取救助金额数和现行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折算。对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必须持有当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我有话说 现在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   
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发言时请遵法守纪注意文明
关于我们 | 求职帮助 | 招聘指南 | 人才派遣 | 联络我们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图站地图
全国客服电话: 0760-22236300 / 0760-22553303 业务电话:0760-22180333 总部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东路1号1310房第2卡
法律顾问: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 刘叠律师  中文网址:博天   求职 招聘 博天人才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110123号 粤ICP备050555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