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集体合同规定》。按照《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法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规定》还指出,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规定》将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欧阳梦云、张磊峰)
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