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记者从省人事部门了解到,为确保求职人员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我省近日在劳动力市场管理方面出台了新政策,其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性别歧视等8项行为。
新规定指出: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应当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成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城镇居民家庭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用工,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公布招用简章。招用简章应当如实介绍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写明招用岗位、工种、数量、用人条件、用工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内容。
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发布虚假的招用简章和用人信息;招用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女性求职者实行性别歧视;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扣压各种身份证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新规定,求职者应当如实向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健康、年龄、文化程度及接受职业培训等基本情况和相应的证明材料。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省外劳动者须持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进入本省求职择业。
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招用人员,必须和被招用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等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6条规定处罚:发布虚假用人信息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1倍至2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招用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的,责令改正,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限期送回原居住地,并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予以处罚;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或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求职者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给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新华网河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