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有不少企业由于其行业特性,无法放假;有些企业工作任务繁重,工期紧迫,不得不安排加班。很多人已经知道了节假日加班工资是300%,休息日是200%。不过光知道这些,并不一定能很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在此作五个方面的提醒:
提醒一 加班必须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这是加班要求提出中必须注意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还是劳动者因为工作繁忙向单位提出加班,都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其中特别要理解这两点:(1)劳动者有拒绝单位加班要求的权利;(2)并不是劳动者延长增加劳动时间,就一定是法律上所说应支付加班费的加班,还需要有单位同意这一要件。
提醒二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补休,只能发加班费。法定节假日是国家特意规定出来,让劳动者休息的日子,它不同于一般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日子是固定的,元旦1天,春节、五一、国庆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是可以调整的,只要一周至少安排二天休息并符合工时规定即可。因此国家对于法定节假日的态度是一般不应该安排加班,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加班。如果法定节假日可以补休,就失去了规定这些节日的意义,所以法律明确指出,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加班费,不得以补休代替。
提醒三 国庆节7天假期的加班费计算并不相同。细心的人可能发现,国务院在每次的国庆放假通知中,都明确指出,1日、2日、3日为国庆休息,剩余4天都是从前后2周的休息日调换来的。这就决定了调换的4天性质与前3天并不相同:4天是普通休息日,3天的才是法定节假日。普通休息日加班费是200%的计算标准,而且可以补休。这点不少企业和劳动者都不清楚,我在这里特别请各位注意。
提醒四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有多种计算依据的。很多人知道300%的规定,但是临计算,才发现300%去乘什么倒变成了棘手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同时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五 提出加班费主张时要有证据证明加班,并注意时效。这点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加班费问题时必须注意的。很多劳动者跑去申请劳动仲裁,却没有证据证明是加过班,结果不仅加班费没拿到,还和用人单位关系发生裂痕。在我的办案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不实行打卡制度,或者加班登记制度的话,举证是有相当困难的。通常我建议当事人使用录音、书面报告签字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这样才能有备无患。同时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注意仲裁时效是60天,也就是说60天过了的话,你就没办法再通过仲裁主张你的加班费了。